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621民初1333号
原告:曹某,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娄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大庆某有限公司、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