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6民终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挂靠腾飞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范围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大庆油田井下作业分公司使用,而一、二审判决均以防水工程总造价在工程结算中无法区分为由驳回***的诉请。二审期间,***已申请律师调查令,查明了案涉工程防水部分工程总造价为406,774元,对应质保金为20,237.01元,应予以扣除,同时扣除油田审计中心核减部分,剩余质保金应由腾飞公司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腾飞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工程质保金。对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首先应当明确工程总造价,进而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得出质保金具体数额。而本案中,腾飞公司已举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价款存在审计核减,***对此亦予以认可,因此在案涉工程未进行最终核减,未计算扣减质保金数额的情况下,无法计算得出质保金的具体数额,原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鉴于***已对案涉工程实际进行施工且工程已竣工,因此待案涉工程质保金给付条件成就且数额确定后,***可另行向腾飞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