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璐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4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景县景州镇司庄村西景阜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631134593。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潮泉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769676560。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冀1127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润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