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417号
原告:***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景县景州镇司庄村西景阜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631134593。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潮泉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769676560。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军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计1633元。由原告***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润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