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84某某与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远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长春**路**号**室**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远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台市梁垛镇梁垛村**组/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无锡市宜兴市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远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第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