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梅圣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远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金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无锡市宜兴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远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才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第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