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5民初4426号
原告苏州宝鼎玉盛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529981X,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银川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80060,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25号501室-509室。
法定代表人梅圣洁。
原告苏州宝鼎玉盛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宝鼎玉盛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鼎玉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苏州宝鼎玉盛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