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屹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1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屹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UUFD7C。 法定代表人:韩文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25号501室-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800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屹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3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29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屹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291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