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643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芹,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浏河镇中心南街53号101室(2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731450XK。
法定代表人:沈秀龙。
被告: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25号501室-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80060。
法定代表人:梅圣洁。
原告***与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30元,减半收取137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