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435某某与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643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芹,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浏河镇中心南街53号101室(2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731450XK。

法定代表人:沈秀龙。

被告: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25号501室-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80060。

法定代表人:梅圣洁。

原告***与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30元,减半收取137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