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6435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芹,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中心南街5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731450XK。

法定代表人:沈秀龙。

被告: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25号501室-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80060。

法定代表人:梅圣洁。

原告***与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2019)苏0585民初6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出具(2019)苏0585民初6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故继续对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已不存在,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明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