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汝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现,总经理。
被告:王国现,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市辖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国现、中汝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