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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2221民初2031号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华中智谷研发楼B四幢6层2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7月12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乌兰毛都北路文化旅游体育局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诉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文旅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委托诉讼代理人***以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被告文旅中心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在其欠付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按实际产生为准)。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3日,原告与“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荣信”)签订《中文在线书香蓝悦智慧屏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万元,约定原告向被告图书馆提供蓝悦智慧屏。本案标的物“中文在线书香蓝悦智慧屏”于2019年4月实际交付给被告图书馆,因代理商天津天合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介绍,给被告图书馆试用。后被告公开招标由德州荣信中标,故原告与德州荣信签订销售合同,签合同同月原告开具发票给德州荣信,且德州荣信于2020年4月23日出具验收单。根据合同约定,德州荣信应于“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4月28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原告多次向德州荣信沟通付款事宜,然德州荣信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其理由是被告一直未向其支付货款。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沟通时,被告也承认其未向德州荣信付款的事实,并于2023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声明》。另,根据销售销售合同第10.4条约定“若甲方无法按时支付款项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为止”。德州荣信对被告的债务除合同款本金外,还有应付未付逾期违约金。现德州荣信公司已于2024年2月注销,已明显无清偿能力且一直未向其债务人即本案被告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德州荣信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文旅中心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中文在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销售合同》(合同编号:ZWJY05207),证明合同总金额为33000元;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的蓝悦屏实际交付给被告;2、发货记录、3、平台开通记录,共同证明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告交付中文在线书香蓝悦智慧屏一台,并开通了云资源及平台服务;4、项目验收单,证明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完成项目验收,达到付款条件;5、“科右前旗图书馆欠款说明”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因被告未付款的原因,导致未向原告付款;6、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报告,证明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2月27日注销,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尽到通知义务,告知原告、被告及其债权债务人注销事宜。 原告中文在线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文旅中心未出庭质证。 因被告文旅中心对原告中文在线提交的证据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中文在线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客观事实,本院对原告中文在线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20年4月23日,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与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中文在线书香蓝悦智慧屏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处购买“中文在线书香蓝悦智慧屏”,价格为33000元,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在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如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按时支付款项的,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该屏已经交付科右前旗图书馆使用。屏幕款虽经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仍未偿还。2023年9月25日,被告文旅中心向原告中文在线出具了一枚《科右前旗图书馆欠款声明》,证明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确实欠德州荣信有限责任公司蓝悦数字借阅机款35000元及最终供货商为原告中文在线的事实。2024年2月27日,德州荣信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与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中文在线书香蓝悦智慧屏”款。由于被告文旅中心未给付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中文在线书香蓝悦智慧屏”款,德州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且怠于行使要求被告文旅中心偿还“中文在线书香蓝悦智慧屏”款,故原告中文在线代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文旅中心偿还“中文在线书香蓝悦智慧屏”款3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515********,附言:某某某上诉费。农行大厅联系电话:****—821××××、82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类案检索案例: 案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2012)苏商再提字第0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