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智谷研发楼第B4幢6层2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08196375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路99号***桥8#楼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5209667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2022)赣019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7426.82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1月16日,未执行到位金额157426.82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姬 军
审 判 员 谢 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