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 号
(2022)苏0508民初1139号之一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2年2月8日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星睿龙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西路1599号E3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天佑。
被告:泗洪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城西闸。
法定代表人:张先配。
请求事项
原告苏州星睿龙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星睿龙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星睿龙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苏州星睿龙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