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002执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伊犁讯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飞机场路钻***水木年华园3号商住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新疆尼勒克县。
本院在执行伊犁讯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犁讯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22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伊犁讯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伊犁讯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002执8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民 元
审判员 顾 斌
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