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195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陵城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田庄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杜池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魏洪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世龙
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