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23执保828号
申请保全人:沂源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保全人根据已经生效(2021)鲁032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保全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市陵城区德海劳务输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8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