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4041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昊,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安华快运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少侠。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安华快运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若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辽宁安华快运有限公司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关系,本案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因此认定原告未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4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艳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名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