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万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5410号
原告:沈阳万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纪海燕。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刘威。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阳万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万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荣国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涛
书 记 员 王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