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天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达伟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泉民初字3606号 原告:北京科达伟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住所地成都市经开区振中路**号振中大厦**楼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达伟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科达伟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科达伟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达伟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北京科达伟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