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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24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驿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书南巷69-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274287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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