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8民初3939号
原告成都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成都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