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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民终7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书南巷69-73。

法定代表人:邓树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驿生路。

法定代表人:陈泓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民,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五建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天视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视电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五建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新天视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天视电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涉工程的最后竣工验收时间认定错误;2、新天视电子公司一审起诉时质保期并未届满,无权索取质保金;3、铁五建置业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予认定。

新天视电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铁五建置业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新天视电子公司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判令铁五建置业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98838.77元;2、诉讼费用由铁五建置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10日,新天视电子公司与铁五建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中铁世纪中心安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天视电子公司承包了铁五建置业公司的中铁世纪中心安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工程承包方式:1、合同总价(含施工图计费):4520109元,工程量清单、单价及总价详见‘中铁世纪中心安防工程合同价清单计价表’……;四、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按月和按工程节点完成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4、每次付款前,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提交数额对应的合法工程建安发票,其发票的有效性以甲方财务要求为准。…….、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的2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符合要求的手续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到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从竣工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期满,无质量保修问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在15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八、工程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起算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约定该项工程为专项承包,分项验收。”2013年9月30日,新天视电子公司完成了该项目的全部安防工程并交付给铁五建置业公司使用,并提交了符合要求的手续和竣工资料,铁五建置业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完成该项工程的最后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价为3976774.50元。铁五建置业公司仅向新天视电子公司支付工程款2748000元。之后经新天视电子公司多次催收,铁五建置业公司又于2015年2月、3月、9月分别向新天视电子公司支付4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截止2015年9月止,铁五建置业公司共向新天视电子公司支付工程款3548000元,扣除5%质保金即198838.73元。现质保期届满后经新天视电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成郫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由铁五建置业公司向新天视电子公司支付工程款229935.77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新天视电子公司与铁五建置业公司签订的《中铁世纪中心安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为确保业主的切身利益,在支付工程总额中扣除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业主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如无质量问题,全额支付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该案中,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期满,无质量保修问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在15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该条款约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涉及安装工程系分项验收,因此验收合格应以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间为准,通过一审庭审查明,该安防工程最后验收合格日期为2014年1月30日,至新天视电子公司起诉时二年质保期已届满,铁五建置业公司应将质保金退还新天视电子公司。新天视电子公司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铁五建置业公司辩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新天视电子公司进行维修,而就质量问题,铁五建置业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铁五建置业公司的辩解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铁五建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天视电子公司支付质保金人民币198838.73元。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94元,保全费1514元,合计7008元由铁五建置业公司承担。

二审另查明,一审法院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工程的分项最后验收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该判决现已生效。本案《中铁世纪中心安防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案涉工程为专项承包,分项验收。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新天视电子公司与铁五建置业公司签订的《中铁世纪中心安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根据双方《中铁世纪中心安防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案涉工程属于专项承包,分项验收。铁五建置业公司一审中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属于整个工程标段的验收报告,故一审法院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中,铁五建置业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的问题的证据主要为现场照片及《关于【中铁.世纪中心】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的函》,对于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新天视电子公司均不予认可。且即使该现场照片证据为真,其内容也仅反映出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不能当然得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维保函也仅为铁五建置业公司单方制作,尾部没有落款日期,铁五建置业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新天视电子公司发送过该函件。故一审法院对于前述两份不予采信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期满,无质量保修问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在15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因本案中铁五建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保修问题,故其向新天视电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新天视电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76元,由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方

代理审判员  张菲菲

代理审判员  夏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