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2民初2018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倍用代码91500。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底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30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0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1258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