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德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等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6797号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某某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王某某,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南。 负责人:张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某某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某某材料经营部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某某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某某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某某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