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袁,湛某,重庆某公司,魏某,官某,垫某某公司,桂某,汪某,蔡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1民初133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卓璟(长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汪某,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官某,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湛某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袁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蔡某,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魏某,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祝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桂某、汪某、官某、湛某某、袁某、蔡某、魏某、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5月27日以已经案外和解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