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3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女,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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