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1749号
原告:重庆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康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计2632元,由原告重庆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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