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3105号
原告: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元达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万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贵,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海东方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65号8号楼1117室。
法定代表人:何柄钰,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喻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