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邦达敏奕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5民初26980号
原告:上海邦达敏奕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施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徉,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彬翔,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邦达敏奕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方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达敏奕印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6.20元,减半收取计933.10元,由原告上海邦达敏奕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曦韵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若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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