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26执保22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磨市镇兴业预制厂,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磨市居委会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PNCPM4E。
经营者:***,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廖桥社区洞庭大道3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40608353F。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磨市镇兴业预制厂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的银行存款4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