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5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廖桥社区洞庭大道3538号。
法定代表人:肖湘辉。
被执行人: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漳江南路劳动局斜对门。
法定代表人:黄丽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的车辆、保险、证券、存款、不动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胡立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钟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