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3858号
原告: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廖桥社区洞庭大道3538号。
法定代表人:肖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丽,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陈家岗居委会沿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耀辉。
原告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浆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昊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朋
书记员李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