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雁民二初字第235号 原告湖南省地质测绘院,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园艺村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省地质测绘院(以下简称测绘院)因与被告***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测绘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测绘院诉称:2009年11月,***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测绘院。2010年3月10日,***以买房为由向测绘院借款80000元。2011年4月,***申请离岗,约定社会保险由其承担,并书面承诺两年内还清借款及利息。至今,***拖欠测绘院借款及利息97993.80元、社会保险13561.88元,两项共计111555.68元。请求依法判令***归还借款、利息及单位代缴社会保险111555.68元,诉讼费由***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测绘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招聘合同书,拟证明***是2009年11月通过事业单 位公开招聘进入测绘院的事实; 住房借款申请、借款单、银行进账单,拟证明*** 因购住房向单位借款80000元的事实; 借款利息清单、保险清单,拟证明***拖欠单位借 款及利息97993.80元、社会保险费13561.88元,合计111555.68元; 《测绘院职工专项借款的规定》,拟证明测绘院规定 了借款利息计收标准; 5、申请离岗报告、承诺书,拟证明***因个人原因离岗,约定社会保险由其承担,并承诺两年内还清借款及利息的事实。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测绘院提供的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5,对涉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放弃其举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测绘院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与测绘院签订聘用合同从事测量工作。2010年3月7日,***以买房为由向测绘院申请借款80000元,***的借款申请符合测绘院的借款规定,同年3月10日,测绘院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向***提供借款80000元。2011年4月12日,***向测绘院申请离岗一年,并于2011年4月14日向测绘院书面承诺两年内还清借款及利息。借款到期后,测绘院向***催收借款,***未予答复,故测绘院诉至本院。 另查明,***拖欠测绘院借款利息17993.80元(按《测绘院职工专项借款的规定》自2010年4月算至2013年11月止)。 本院认为:被告***以符合原告测绘院的借款规定而与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收到借款后理应遵守约定及时偿还,但***怠于清偿,是酿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对测绘院要求***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17993.8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测绘院要求***偿还代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请,由于本案审理的是双方的借贷关系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对测绘院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 省地质测绘院借款80000元及利息17993.80元,两项合计97993.80元; 驳回原告湖南省地质测绘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31元,由原告湖南省地质测绘院负担308元,被告***负担2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