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德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兴悦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37642号

原告:北京兴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李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平,男,汉族,1951年5月17日出生,北京兴悦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611室。

法定代表人:苗林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礼,女,汉族,1979年3月30日出生,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全,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北京荣德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2-300号。

法定代表人:李芮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中,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北京荣德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兴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荣德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兴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 洁

人民陪审员 施燕涛

人民陪审员 宗亚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