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山法执字第0005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国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国琳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国琳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山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2566725.98元,本次申请执行126万元。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国琳公司的存款79万元;被执行人陕西国琳公司自动缴纳案款47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工程款126万元。本案本次申请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