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国琳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山法执字第0005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国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国琳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国琳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山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2566725.98元,本次申请执行126万元。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国琳公司的存款79万元;被执行人陕西国琳公司自动缴纳案款47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工程款126万元。本案本次申请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