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国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30民初532号 原告:***,住陕西省宝鸡市凤县。 被告:陕西国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36745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国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国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