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30民初532号
原告:***,住陕西省宝鸡市凤县。
被告:陕西国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36745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国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国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