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浩源慧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78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浩源慧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浩源慧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1元,减半收取47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云英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