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9842号
原告:湖***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湖***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