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抗181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长江南路池州百汇广场**601-615。

法定代表人:金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申诉人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终723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监[2020]3400000005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董祝新

审判员 袁学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旭染

书记员曹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