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2)新02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当事人案外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于2022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即(2022)新02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3.01元(退回3,41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叶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