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民辖4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
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决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回访款163,855元及利息582.89元合计164,437.89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多份《单项工程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还欠原告下属**工程队工程回访款163,855元,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我院在编干警直系亲属,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原告克拉玛依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的直系亲属,不宜由该院行使管辖权,应当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远 志
审 判 员 乔 汇 涛
审 判 员 唐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 旭
书 记 员 那几班尔迪里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