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克拉玛依华隆鸿通管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民初44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锴,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华隆鸿通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新月路4号。
法定代表人:苟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金星路7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莱阳市江群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幸福路丁1-A3-2-4号。
主要负责人:宋修利。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克拉玛依华隆鸿通管材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莱阳市江群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莱阳市江群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但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武   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阿依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