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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科技有限公司与xx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2民初28777号 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清运处置费用253883.2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3883.2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之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xx年x月x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双方签订《xx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清运、处置,费用包括清运、焚烧处置费用,包年计价总量1000kg时,费用6000元,每次清运基本量为50kg,不足基本量时以基本量为准;超出部分支付4.5元/kg清运处置费;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包年费用,超出部分采用季度结算;期限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告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内容。经结算,截止到xx年x月x日,共计发生费用2783603.85元,被告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费用,仍欠253883.25元至今未支付,被告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公司曾多次找到被告公司协商付款事宜均未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年x月x日,原告公司(乙方、受托方)与被告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xx合同》,合同约定:一、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医疗废物清运处置事宜订立本合同。二、医疗废物:定义及合同相关术语详参《xx条例》。三、委托事项:医疗废物的清运、处置。四、价款及支付(一)收费服务内容:费用包括清运费用和焚烧处置费用;(二)收费方式:包年计价:双方约定包年总量为1000kg,费用共计6000元,设定每次清运量为50kg,不足清运基本量者已基本量计算。超出包年总量部分,甲方需另行按4.5元/kg支付清运处置费。(三)付费说明:采用包年计价收费方式者本于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包年费用。超量及其他费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乙方开具上季度发票作为结算凭据。甲方在收到票据后当月支付上季度处置费用。(四)付费方式:汇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五、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力与义务(1)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收集产出的医疗废物并进行分类、包装、暂存,包装应确保医疗废物在装卸、运输中不会发生泄漏、污染等情形;(2)安排专人负责交接,确认相关事项后填写《xx移联单》、《xx登记卡》内容并签字;(3)经营状况有变化时,如暂停营业、地址变更等,至少应于该变更发生前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加盖公章;(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二)乙方的权力与义务(1)按照清运方式收运甲方的医疗废物,对分类、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收。若因天气、封路、行政命令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无法清运时,可延迟清运;(2)配合甲方确认《xx移联单》、《xx登记卡》内容并签字;(3)根据《xx条例》的规定,对接收的医疗废物进行安全处置;(4)合同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政府最新指导价或甲方的实际情况对收费进行变更。六、甲方负责配备医疗废物周转容器;在使用中若有损坏,由损坏方赔偿。七、合同期限:本合同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为止。八、违约责任:因违约方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守约方有权单方中止、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请求违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及可期待利益损失。不足以弥补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为被告公司进行医疗废物的清运、处置服务,被告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即xx年x月x日支付包年费用6000元。原告公司称,经结算,截止到xx年x月x日,共计发生处置费用2783603.85元,被告公司仅支付了2529720.6元,仍欠253883.25元至今未支付。 关于交易模式,原告公司称系其每次派人和车辆到被告公司处接收废物医疗用品,由原告公司车辆到被告公司处清运处置,每次前往被告公司处均签署xx移联单和xx登记卡,xx登记卡是每次都签,xx移联单是按月签,上面的数据有时间和清运数量。处置费用按照季度计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庭审中,原告公司提交了《xx合同》《xx移联单》(显示有废物的重量、医疗卫生机构交接人员签名、废物运送人员签名)、《xx登记卡》(显示有运送车辆、运送车辆负责人签字、废物的种类和重量、医疗卫生机构交接人员签名、时间、接收人员签名等内容)、进场量汇总表、发票、兴业银行汇入回单以证明被告公司拖欠处置费用情况。原告公司还提交快递物流信息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已将xx年x月、xx年x月、xx年x月的医废处置费发票发送给被告公司,且被告公司已经签收。 另查,原告公司诉前提交保全申请书及保单保函等保全担保材料,申请对被告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于xx年x月x日做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告公司名下253883.25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xx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原告公司提交的《xx合同》《xx移联单》《xx登记卡》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公司已经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医疗废物清运、处置义务,被告公司应支付款项为 2783603.8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529720.6元,还应支付原告公司253883.25元,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就其已经支付合同全部款项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支付剩余款项存在合理事由,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清运处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清运处置费用253883.2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3883.2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之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8元,由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1789.42元,由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