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909号 申请人:***,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申请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及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小汤山支行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中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保单、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2)及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小汤山支行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 XXXXXXX)中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 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