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民终1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原审被告: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2)冀0209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