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永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37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荔,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永与被申请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90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银行账户中存款30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