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娟(***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乡人民政府,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静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乡集体林场,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北京市***乡集体林场(以下简称***乡林场)、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乡政府、***乡林场、**公司赔偿***承***被砍伐导致损失共计257485元。事实和理由:1998年1月1日,***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粮田、自留地和杏树。承包期限50年,自1998年1月1日至2047年12月31日,承包期限内***拥有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2020年9月份,***进山务农无意间发现自己承包的杏树被大量砍伐(杏树林位置:北沟小西沟山坡),涉及山坡面积约5-8亩,被砍杏树共计641棵,另外还有100余棵杏树被不同程度损伤,因未造成杏树的整体损伤,未统计在被砍伐范围内。经与***乡林业站站长确认,该项目为乡政府百万亩造林工程,施工单位为***乡林场。***乡林场以完成***乡政府的百万造林工程为由对***承***进行了大量砍伐。上述行为不仅导致***承包树木损失,更导致树木每年杏果收益的损失。***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乡林场、***乡政府、**公司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乡林场、***乡政府和**公司赔偿财产损失,该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为***对该财产享有权利。本案中,***以1998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记载杏树承包款6元且已承包经营多年为由对诉争标的享有权利,而***乡林场和***乡政府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证明对诉争标的相应权利解除。因***已于2020年10月17日,签订了新的《北京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并领取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的合同与经营权证中均未对杏树的承包权作出记载,而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均系单方出具,缺乏证据相互印证。因此,现诉争标的物相应的权利存在争议,故在原权利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先对诉争标的的相应权利进行确认,再主张使用权之项下权利。因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