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8020号 申请人:山东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源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129元。申请人山东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单等相关担保手续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129元。 案件申请费1021元,由山东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