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404号
原告:郑南,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3439013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南与被告**、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郑南在本院依法送达《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